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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病假期间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江苏高温津贴300元/月

发布:睢宁招聘网 时间:2019-07-02 编辑:睢宁人才网 浏览量:
只有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才有权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如果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比如说劳动者缺勤,请病事假、旷工,或者发生迟到早退等现象,到手工资就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旷工或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迟到早退等也可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应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劳动者病假期间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江苏高温津贴300元/月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安监局和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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