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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大学生创业必读:睢宁县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精选二十条

发布:睢宁招聘网 时间:2019-11-07 编辑:睢宁人才网 浏览量: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发放稳岗补贴。严格执行国家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部署安排,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在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补缴以前年度欠费的除外)失业保险费的50%的稳岗补贴。
(二)创业载体建设资金补助。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创业基地被评为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县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每户按3000元标准,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初次创业租用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2000-5000元/年不等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企业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放宽在职职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2000元。纳入徐州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可在原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浮30%。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有技能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即劳动者先行缴费参加培训,然后根据其所取得的技能等级给予相应补贴:专项能力A类给予每人600元的培训补贴;初级工按B、C、D类给予每人800、1000、1200元的培训补贴;中级工按B、C、D类给予每人1000、1200、1400元的培训补贴;高级工按B、C、D类给予每人1200、1400、1600元的培训补贴。睢宁县紧缺型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按照以上补贴标准上浮20%给予补贴。五类人员参加同一职业(工种)、不同等级培训的,享受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等级需从低级到高级;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参加不同职业(工种)培训的,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两次补贴。享受培训补贴的年度以培训结业时间为准。
(五)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县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意识(GYB)的补贴标准为170元/人,创业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和网络(电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发展企业培训(EYB培训)补贴标准均为600元/人。一年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同一培训项目不重复享受。
(六)创业实训补贴。根据实际需要认定一批具备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作为县级创业实训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等提供必要的实训场地和实训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参加创业实训,给予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补助。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县级创业实训基地每人1,000元的训练费补贴。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五类人员。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在核发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为100元;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为16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为21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为280元。
(八)开展职工岗前培训。企业吸纳五类人员就业,履行预申报手续开展岗前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劳动合同(1年以上期限)签订并办理用工录用备案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九)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县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及毕业两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主体。给予每个创业实体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初次创业租用经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可享受租金补贴。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享受此项补贴。租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补贴2000元;21-50平方米的,每年补贴3000元;51-100平方米的,每年补贴4000元;101平方米以上的,每年补贴5000元。补贴标准不超过实付租金。凡2016年7月1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实体,按年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为初创企业自营业执照注册2年内吸纳就业人数。按初创企业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补贴,招用5人(含5人)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招用5人以上的超出5人的部份、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十二)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基地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基地运营补贴主要用于免费提供水电、宽带接入等维持基地正常运转的支出,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的支出。在加强基地跟踪管理和考核的基础上,对以上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利用自有住房创业者1年内给与每户每月200元。
(十三)创业孵化补贴。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县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十四)创业项目补贴。经省、徐州市认定的科技含量高、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对入驻我县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六个月以上的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考核的基础上,1年内分2期拨付奖励资金。期间因项目进展不正常、中断经营、转让等特殊情况无法拨付资金的,可将结余的奖励资金并入创业资金使用。
(十五)徐州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补贴。县级创业示范基地被评为徐州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六)扩大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见习人员期满留用率达50%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十七)社会保险补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按照《徐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徐人社发〔2010〕147号)界定的各类群体以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睢政办发〔2016〕74号)文件规定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八)落实失业人员各项待遇。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九)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是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富民创业贷款的支持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省创业人员)。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省级财政对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按照每人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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